骐俊股份管理人员入选“厦门市思明区 2017 年度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
根据《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4〕40号)文件规定,经街道初审、人才办复核、区委< span>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等程序,骐俊股份副总经理刘鉴先生,智能家居事业部总经理丁伯华先生入选厦门市思明区2017年度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
此次,骐俊股份二位管理人员的入选,是对公司人才实力的认可,充分体现公司管理团队是一支具备核心竞争力、能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后续我们仍将持续关注并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为公司在物联网产业布局上提供核心竞争力。
《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一)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发挥优惠政策对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加大我区企业引才、聚才的力度,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根据《思明区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办法》(厦思政〔2014〕82号)认定的,在我区注册并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重点产业是指我区重点支持发展的商贸业、旅游业、会展业、金融业、软件与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时尚产业)等产业(重点产业范围界定详见附件1)。
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是指有助于总部企业和重点产业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增强市场占有率的关键性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二条 围绕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每年扶持不超过100名人才。
第三条 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和扶持工作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扶持申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才所在企业在我区注册并缴纳税收,且无偷税漏税、违法经营等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
(二)人才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三)人才与企业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企业服务满1年。
(四)人才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产生,下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任职于我区总部企业且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
2.任职于我区重点产业企业且上一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万元以上。
第五条 特殊申报机制。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任职于对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中的优秀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受理后组织评审认定,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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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二)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六条 个税奖励。人才可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3年。
第七条 购房补贴。人才在厦购房并实际居住,房屋权属人为其本人,且申请时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厦无其他房产,本办法出台后在厦亦无其他房产交易记录的,可申请购房补贴15万元,补贴分3年等额拨付。
第八条 租房补贴。人才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厦无房产,本办法出台后在厦亦无房产交易记录,在厦租房并实际居住,可申请租房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下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租金在人民币4000元/月以上的,按人民币4000元/月给予补贴。租房补贴每年兑现一次。提供租房补贴总期限为3年。
第九条 子女入学。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时,可在区属学校择校一次,由区教育局按相关政策协调解决。
第十条 其他
(一)已享受市、区购(租)房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扶持政策。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扶持
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从优”原则,由层次较高一方申请,不重复享受。
(三)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各项人才优惠政策。
(四)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不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
(五)每位人才只能享受一次本办法扶持政策。
(六)扶持对象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以及厦门市“双百计划”。
第四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受理。扶持申报于每年6月上旬集中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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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引进和扶持总部经济和重点产业人才暂行办法》(三)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程序
(一)企业根据人才贡献程度研究确定不超过3名的推荐对象,并将推荐对象的申报表、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报送企业纳税所属街道。
(二)各街道对申报对象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区人才办。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后,提出扶持对象建议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公示。
第五章 扶持资金发放及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人才扶持资金划拨至人才所在企业,由企业划转至人才。
第十四条 资金追回。人才必须在企业服务满4年,不满4年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不足服务年限的比例缴还扶持资金,应缴还的金额=已发放的扶持资金-(资金总额÷48个月)×实际在企业服务月数。企业负责追回资金,并上缴区财政。
第十五条 跟踪考核。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考核企业服务保障及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或人才应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期间,暂停各项扶持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对人才各项扶持措施,其中,由企业造成责任的,停止企业3年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人才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扶持资金,或享受购(租)房补贴后未实际入住或转租他人,或在扶持期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受扶持资格,并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扶持申报条件及扶持标准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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